1.合同定价方式:本项目中标价为暂定合同价,最终结算价以长沙市财评审核的金额为准。
2.付款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本项目中标价为暂定合同价,最终结算价以长沙市财评审核的金额为准。
2.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安装服务工作且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市财评结算审定后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97%,剩余3%在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无违约情形后一次付清。
(2)结算说明: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乙方需按甲方要求编制和提交各类结算资料,经甲方审核后报市财评评审,按现场实际情况结算,最终结算以评审结果为准。因乙方逾期提供或提供相关结算资料不齐全所造成的延迟结算、付款等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本合同价款为财政资金,若因财政拨款程序原因导致付款延迟,不应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财政拨款延迟为由拒绝履约或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4)以上费用均不计延期利息,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交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并由甲方完成财政请款流程,否则甲方有权迟延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项下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甲方有权从应付合同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8)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7-22 —— 2027-10-22 五、服务地点
杨家山立交桥段、长沙大道万家丽路高架桥段、湘府快速路段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是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1、验收主体:******事务中心
2、组织形式:******事务中心按照一般程序自行组织验收。
3、验收时间:乙方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4、验收标准:本项目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规定进行验收。
5、验收程序:
(1)启动验收程序:由乙方自查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请办理验收。因合同变更、市场因素、技术因素、配合因素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及时启动履约验收工作的,应当作出书面情况说明报至甲方。
(2)成立验收小组:由甲方组织本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等参与验收。
(3)确认验收方案(出具确认书签字):验收小组应对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
(4)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按照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
(5)出具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根据个人验收意见出具项目总体验收书,经乙方和甲方确认后验收完成。
(6)验收不合格的,验收小组需要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乙方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7)验收资料归档:项目验收完成后,甲方应当将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验收过程资料、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
6.验收内容:对应合同有关条款及验收小组认为需查验的其它内容等进行验收。
7.验收依据: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响应文件、项目相关票据和清单、依法订立的补充合同或其他关于履约验收的有效约定。
8、争议处理:(1)验收结果争议:乙方对项目总体验收意见及评价存在异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处理。(2)合同履约争议:履约验收过程有关合同履行问题、违约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9、涉及到验收费用的支付:由乙方承担项目验收过程中的所有费用,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10、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1)甲方对服务内容进行验收。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提出整改要求。
(3)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履约验收质疑进行答复。
(4)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定期结算并支付款项。
乙方:(1)严格按照投标文件履行合同义务,服务质量必须符合验收标准。
(2)按照甲方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整改后申请重新验收。
(3)乙方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按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中规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中规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中规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响应文件、项目相关票据和清单、依法订立的补充合同或其他关于履约验收的有效约定。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验收结果争议:乙方对项目总体验收意见及评价存在异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处理。
合同履约争议:履约验收过程有关合同履行问题、违约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涉及到验收费用的支付:由乙方承担项目验收过程中的所有费用。验收不合格的,验收小组需要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乙方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及时完成付款手续并支付相应款项。
5.甲方不得无故干预乙方及服务人员依据合同条款开展的服务工作,保障乙方独立履约权。
6.甲方需调整服务项目工作量时,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协商确认后执行。
7.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或人身伤害时,乙双方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并于事发后2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共同配合后续处理。
8.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验收申请或复验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完成验收工作,并向乙方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时间节点完成项目,确保交付成果符合约定标准。
5.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的工作监督与考核机制,积极听取甲方反馈意见,及时落实改进措施,持续优化服务质量。
6.乙方服务人员须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合理的工作安排与指挥,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
7.乙方须承担服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及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培训、日常监督及事故预防措施。
8.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整改意见后及时整改,并在整改完毕后书面申请复验。
9.若乙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说明,否则视为无异议。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并同意由甲方按照最终结算款项的70%支付。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4.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不予支付合同款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款项20%的违约金。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5.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将项目转包、分包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项目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擅自中途停工或退场,一旦发生前述情形,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另行采购其他供应商,并对已完合格工程量按合同单价的70%进行结算,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6.乙方存在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甲方有权视情形决定终止或解除合同。凡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甲方除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对乙方所实施且经验收合格的工作量进行计价外,其他的因本项目所付出的其他费用均不再进行计算和支付,且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因项目质量出现问题引发的全部法律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作为向甲方的赔偿。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的,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到达现场、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处理完毕的,甲方有权另行选定供应商维修,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双倍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前述情形发生两次及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质保金,乙方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
8、本合同所称损失是指直接损失(包括甲方另行安排人员队伍施工所产生的费用)、间接损失、预期可得利益以及守约方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9、本合同所称违约金系合同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旨在约束合同的更好履行,具有惩罚及补偿的双重性质,双方同意违约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裁决机构进行调整。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乙方的投标报价已全面考虑项目要求与现场实际情况,涵盖项目所需设备及材料的购置费用,以及培训、人工、安装、管理、财务等相关所有开支,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且不视为违约,亦无需承担相应责任。若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存在迟延履行情形的,不得以该不可抗力事件为由免除迟延履行责任。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合理补偿。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