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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50万个电动车轮毂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506-450802-04-01-278569)。该项目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贵港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即西江产业园区)西七路与西二路交汇处西北角,其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度31分26.818秒,北纬23度4分47.049秒,项目租用******有限公司1#厂房生产建设,总占地面积约4100m2。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主体工程为1层厂房,布设有熔化炉、浇注区、铝轮毂加工区、钢轮毂加工区、喷漆、烘干房(包括喷漆、喷粉、烘干、固化)、清洗区、包装区、仓库、办公区等;公用工程包括供水、供电,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处理系统、危废暂存间等。项目建成后,生产规模为年产电动车铝轮毂40万个,电动车钢轮毂10万个。
项目总投资800万元,环保投资100万元,占总投资的12.5%。
二、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规定,已取得贵港市港北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备案证明,在办理相关手续及落实环评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项目建设符合贵港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1.项目熔化工序和浇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处理后,与生物质成型颗粒燃料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经水喷淋+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一起汇入同一个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相关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2.项目喷漆过程须在密闭的喷漆房内进行,喷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水帘处理后和调漆、烘干、固化、喷塑后固化废气一起进入过滤棉+三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项目喷塑过程须在密闭的喷塑房内进行,喷塑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苯系物(包括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相关排放限值要求。3.项目焊接烟尘采用焊接设备自带的滤筒净化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打磨粉尘与下料粉尘采用吸尘管+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机加工使用切削液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油雾)通过车间加强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确保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4.项目生产须在封闭车间进行,须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生产过程中VOCs物料贮存、转移、输送、使用过程及废气收集系统、VOCs排放控制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1.项目水帘柜用水循环使用,水帘柜用水每个月更换一次,定期更换的水帘柜废水按危险废物形式处置,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公司处理。2.水喷淋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3.项目铝轮毂清洗工序产生的清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清洗池中,不外排。4.项目生活污水待贵港市西江污水处理厂二期建成并运营、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并满足西江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后,纳入园区污水管网经西江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后排入鲤鱼江。5.项目须在西江污水厂2000m3/d污水处理应急设施完工、可接纳项目外排的生活污水后方可投产运营。6.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防渗、防腐、防漏,废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必须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机械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喷淋除尘渣、灰渣、生物质颗粒燃料废气布袋除尘收尘外运给农民做肥料,喷塑布袋除尘收集粉尘回用于喷塑使用、下料及打磨布袋除尘收集粉尘、边角料、焊渣及收集焊接烟尘、废布袋(生物质颗粒燃料废气布袋除尘、喷塑布袋除尘、下料及打磨工序产生)收集后外售相关部门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由园区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废矿物油及油桶、含油废手套及抹布、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包装桶、水帘柜废水、废漆渣、废切削液、废浮油及沉渣、熔化炉炉渣、熔化及浇注布袋除尘收集粉尘、熔化及浇注布袋除尘废布袋等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要求,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相关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需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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